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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官方版全文:公安机关管理刑事案件法式划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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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公安机关管理刑事案件法式划定(下)关注本号,继续阅读(上)篇。来自公安部官网8月15日公布正式版。(2012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7号修订公布 凭据2020年7月20日公安部令第15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管理刑事案件法式划定〉的决议》修正)第一百五十一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尚有重要罪行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日以内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卖力人批准后,重新盘算侦查羁押期限,制作变换羁押期限通知书,送达看守所,并报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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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管理刑事案件法式划定(下)关注本号,继续阅读(上)篇。来自公安部官网8月15日公布正式版。(2012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7号修订公布 凭据2020年7月20日公安部令第15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管理刑事案件法式划定〉的决议》修正)第一百五十一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尚有重要罪行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日以内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卖力人批准后,重新盘算侦查羁押期限,制作变换羁押期限通知书,送达看守所,并报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存案。

前款划定的“尚有重要罪行”,是指与逮捕时的罪行差别种的重大犯罪以及同种犯罪并将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第一百五十二条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举行观察。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卖力人批准,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盘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实,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第一百五十三条看守所应当凭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逮捕证收押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送至看守所羁押时,看守所应当在拘留证、逮捕证上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达看守所的时间。查获被通缉、脱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执行追捕、押解任务需要暂时寄押的,应当持通缉令或者其他有关执法文书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卖力人批准,送看守所寄押。

暂时寄押的犯罪嫌疑人出所时,看守所应当出具羁押该犯罪嫌疑人的证明,载明该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羁押原因、入所和出所时间。第一百五十四条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应当举行康健和体表检查,并予以记载。

第一百五十五条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举行宁静检查。发现违禁物品、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应当制作笔录,由被羁押人签名、捺指印后,送办案机关处置惩罚。对女性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事情人员举行。

第七节 其他划定第一百五十六条继续盘问期间发现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应当立刻管理执法手续。第一百五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传、拘留、逮捕、押解历程中,应当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遇有暴力性反抗或者暴力犯罪行为,可以依法使用制服性警械或者武器。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安机关发现对犯罪嫌疑人接纳强制措施不妥的,应当实时打消或者变换。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实时释放。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换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五十九条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换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观察核实。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予以释放或者变换强制措施;认为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置惩罚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六十条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署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换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以内作出决议;差别意变换强制措施的,应当见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接纳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释放,排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换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署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公安机关接纳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排除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举行审查,对于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刻排除或者变换强制措施。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即将届满的,看守所应当立刻通知办案机关。

第一百六十二条取保候审变换为监视居住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变换为拘留、逮捕的,对原强制措施不再管理排除执法手续。第一百六十三条案件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决议重新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变换强制措施的,对原强制措施不再管理排除执法手续。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安机关依法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提请批准逮捕的,应当书面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拘留的时候,发现其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刻向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陈诉。公安机关在依法执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中,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暂缓执行,并陈诉决议或者批准机关。如果在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刻排除,并陈诉决议或者批准机关。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安机关依法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执行逮捕的,应当在执行后立刻陈诉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安机关依法对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给该委员所属的政协组织。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对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执行拘留、逮捕前,应当向该委员所属的政协组织通报情况;情况紧迫的,可在执行的同时或者执行以后实时通报。

第七章 立案、撤案第一节 受 案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诉、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刻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诉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捺指印。须要时,应当对接受历程录音录像。第一百七十条公安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诉人、举报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质料等应当挂号,制作接受证据质料清单,由扭送人、报案人、控诉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并妥善保管。

须要时,应当照相或者录音录像。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挂号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诉人、举报人。扭送人、报案人、控诉人、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拒绝接受回执的,应当在回执中注明。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安机关接受控诉、举报的事情人员,应当向控诉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执法责任。可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纵然控诉、举报的事实有收支,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诉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宁静。扭送人、报案人、控诉人、举报人如果不愿意公然自己的身份,应当为其守旧秘密,并在质料中注明。第一百七十四条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举行审查。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须要时,经办案部门卖力人批准,可以举行观察核实。

观察核实历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执法和划定接纳询问、查询、勘验、判定和调取证据质料等不限制被观察工具人身、产业权利的措施。可是,不得对被观察工具接纳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观察工具的产业,不得接纳技术侦查措施。第一百七十五条经由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统领的案件,应当立刻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卖力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二十四小时以内移送有统领权的机关处置惩罚,并见告扭送人、报案人、控诉人、举报人。

对于不属于自己统领而又必须接纳紧迫措施的,应当先接纳紧迫措施,然后管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规模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就地判断的,应当立刻口头见告扭送人、报案人、控诉人、举报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对于重复报案、案件正在管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扭送人、报案人、控诉人、举报人作出解释,不再挂号,但有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六条经由审查,对告诉才处置惩罚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见告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见告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置惩罚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依法调取公安机关已经收集的案件质料和有关证据的,公安机关应当实时移交。第一百七十七条经由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置惩罚的,依法予以处置惩罚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第二节 立 案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统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卖力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卖力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诉人的案件,决议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诉人。决议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实时立案处置惩罚。

第一百七十九条控诉人对不予立案决议不平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议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议,并将决议书送达控诉人。控诉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议不平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议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议。对上级公安机关打消不予立案决议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案情重大、庞大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可是延长时限不得凌驾三十日,并书面见告申请人。第一百八十条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举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议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件质料。公安机关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质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在三日以内补正,但不得以质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公安机关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规模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向其他主管机关移送案件,并说明理由。第一百八十一条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不予立案决议不平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三日以内向作出决议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机关的复议申请后三日以内作出决议,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第一百八十二条对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对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议的,应当将立案决议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议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八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提出纠正意见的,公安机关应当举行观察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回复人民检察院。第一百八十四条经立案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属于自己统领或者需要由其他公安机关并案侦查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卖力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统领权的机关或者并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并在移送案件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扭送人、报案人、控诉人、举报人或者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犯罪嫌疑人已经到案的,应当依照本划定的有关划定通知其眷属。

第一百八十五条案件变换统领或者移送其他公安机关并案侦查时,与案件有关的执法文书、证据、财物及其孳息等应当随案移交。移交时,由吸收人、移交人劈面查点清楚,并在交接票据上配合签名。第三节 撤 案第一百八十六条经由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打消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经特赦令免去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经由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配合犯罪案件中部门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第一百八十七条需要打消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打消案件或者终止侦查陈诉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卖力人批准。公安机关决议打消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时,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刻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对原犯罪嫌疑人接纳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刻排除强制措施;需要行政处置惩罚的,依法予以处置惩罚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产业,除根据执法和有关划定另行处置惩罚的以外,应当排除查封、扣押、冻结,并实时返还或者通知当事人。

第一百八十八条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需要打消案件的,应当层报公安部,由公安部商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后打消案件。报请打消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凭据前款划定打消案件的,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置惩罚。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安机关作出打消案件决议后,应当在三日以内见告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署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机关。公安机关作出终止侦查决议后,应当在三日以内见告原犯罪嫌疑人。第一百九十条公安机关打消案件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立案侦查。

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侦查。第八章 侦 查第一节 一般划定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实时举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质料。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安机关经由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举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质料的真实性、正当性、关联性及证明力予以审查、核实。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应当严格依照执法划定的条件和法式接纳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接纳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安机关开展勘验、检查、搜查、辨认、查封、扣押等侦查运动,应当邀请有关公民作为见证人。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侦查运动的见证人:(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分辨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置惩罚的人;(三)公安机关的事情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由切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对有关侦查运动举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笔录中注明有关情况。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安机关侦查犯罪,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小我私家隐私的,应当保密。第一百九十六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署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诉:(一)接纳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排除或者变换的;(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接纳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排除查封、扣押、冻结不排除的;(五)贪污、挪用、私分、更换、违反划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受理申诉或者控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实时举行观察核实,并在收到申诉、控诉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处置惩罚决议,书面回复申诉人、控诉人。

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刻纠正。第一百九十七条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存在本划定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划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对申诉、控诉事项不根据划定处置惩罚的,应当责令下级公安机关限期纠正,下级公安机关应当立刻执行。须要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就申诉、控诉事项直接作出处置惩罚决议。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一百九十八条讯问犯罪嫌疑人,除下列情形以外,应当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的讯问室举行:(一)紧迫情况下在现场举行讯问的;(二)对有严重伤病或者残疾、行动未便的,以及正在有身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或者就诊的医疗机构举行讯问的。

对于已送交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举行讯问。对于正在被执行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以及正在牢狱服刑的罪犯,可以在其执行场所举行讯问。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卖力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或者到他的住处举行讯问。第一百九十九条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人民警员证,并责令其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传唤竣事时,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传唤竣事时间。

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人民警员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见告被传唤人。在讯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并由犯罪嫌疑人注明到案时间和传唤竣事时间。

对自动投案或者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第二百条传唤连续的时间不得凌驾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庞大,需要接纳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办案部门卖力人批准,传唤连续的时间不得凌驾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一连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期限届满,未作出接纳其他强制措施决议的,应当立刻竣事传唤。第二百零一条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须要的休息时间,并记载在案。

第二百零二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举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体举行。

第二百零三条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并见告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置惩罚以及认罪认罚的执法划定,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覆。可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覆的权利。第一次讯问,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现住地、籍贯、出生地、民族、职业、文化水平、政治面目、事情单元、家庭情况、社会履历,是否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置惩罚等情况。

第二百零四条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到场,并在讯问笔录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事情单元和职业。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

第二百零五条侦查人员应当将问话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辩解如实地记载清楚。制作讯问笔录应当使用能够恒久保持字迹的质料。第二百零六条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

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增补或者更正,并捺指印。笔录经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讯问笔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根据划定填写齐全。

侦查人员、翻译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名。第二百零七条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须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口供。犯罪嫌疑人应当在亲笔口供上逐页签名、捺指印。

侦查人员收到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并签名。第二百零八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载的同时,可以对讯问历程举行录音录像。

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历程举行录音录像。前款划定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是指应当适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档次包罗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指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宁静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等重大居心犯罪案件。

对讯问历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每一次讯问全程不中断举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第二百零九条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载、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第二百一十条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在现场举行,也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元、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所在举行。在须要的时候,可以书面、电话或者就地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体举行。在现场询问证人、被害人,侦查人员应当出示人民警员证。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元、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所在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经办案部门卖力人批准,制作询问通知书。询问前,侦查人员应当出示询问通知书和人民警员证。

第二百一十一条询问前,应当相识证人、被害人的身份,证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询问时,应当见告证人、被害人必须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执法责任。侦查人员不得向证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现对案件的看法,严禁接纳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二百一十二条本划定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划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被害人。第四节 勘验、检查第二百一十三条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举行勘验或者检查,实时提取、收罗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生物样本等。在须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举行勘验、检查。

第二百一十四条发案地派出所、巡警等部门应当妥善掩护犯罪现场和证据,控制犯罪嫌疑人,并立刻陈诉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执行勘查的侦查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刻赶赴现场;勘查现场,应当持有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对案件现场举行勘查,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第二百一十六条勘查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制作笔录,由到场勘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

对重大案件的现场勘查,应当录音录像。第二百一十七条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举行检查,依法提取、收罗肖像、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收罗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被害人死亡的,应当通过被害人近亲属辨认、提取生物样本判定等方式确定被害人身份。

犯罪嫌疑人拒绝检查、提取、收罗的,侦查人员认为须要的时候,经办案部门卖力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查、提取、收罗。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事情人员或者医师举行。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到场检查的侦查人员、检查人员、被检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被检查人员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二百一十八条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卖力人批准,可以剖解尸体,而且通知死者眷属加入,让其在剖解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死者眷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加入或者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剖解尸体通知书上注明。

对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眷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第二百一十九条对已查明死因,没有继续生存须要的尸体,应当通知眷属领回处置惩罚,对于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眷属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卖力人批准,可以实时处置惩罚。第二百二十条公安机关举行勘验、检查后,人民检察院要求复验、复查的,公安机关应当举行复验、复查,并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到场。第二百二十一条为了查明案情,在须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卖力人批准,可以举行侦查实验。

举行侦查实验,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并制作侦查实验笔录,由到场实验的人签名。举行侦查实验,克制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第五节 搜 查第二百二十二条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卖力人批准,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举行搜查。第二百二十三条举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百二十四条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下列紧迫情况之一的,不用搜查证也可以举行搜查:(一)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二)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三)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四)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五)其他突然发生的紧迫情况。第二百二十五条举行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眷属、邻人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公安机关可以要求有关单元和小我私家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遇到阻碍搜查的,侦查人员可以强制搜查。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事情人员举行。第二百二十六条搜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眷属,邻人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

如果被搜查人拒绝签名,或者被搜查人在逃,他的眷属拒绝签名或者不在场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第六节 查封、扣押第二百二十七条在侦查运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种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查封、扣押。

第二百二十八条在侦查历程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卖力人批准,制作扣押决议书;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议;但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谋划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卖力人批准,制作扣押决议书。在侦查历程中需要查封土地、衡宇等不动产,或者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不宜移动的大型机械、设备等特定动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卖力人批准并制作查封决议书。

第二百二十九条执行查封、扣押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本划定第二百二十八条划定的有关执法文书。查封、扣押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

对于无法确定持有人或者持有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第二百三十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就地开列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三份,写明财物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及其泉源等,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对于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无法确定,以及持有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清单中注明。依法扣押文物、贵金属、珠宝、字画等珍贵财物的,应当照相或者录音录像,并实时判定、估价。执行查封、扣押时,应当为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抚养的亲属保留必须的生活用度和物品。能够保证侦查运动正常举行的,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有关涉案财物,但应当接纳须要的保值、保管措施。

第二百三十一条对作为犯罪证据但未便提取或者没有须要提取的财物、文件,经挂号、照相或者录音录像、估价后,可以交财物、文件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而且开具挂号生存清单一式两份,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一份交给财物、文件持有人,另一份连同照片或者录音录像资料附卷备查。财物、文件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移、变卖、毁损。第二百三十二条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卖力人批准,制作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元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卖力人批准,制作排除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立刻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元。

第二百三十三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排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元;原主不明确的,应当接纳通告方式见告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通告后六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根据无主财物处置惩罚,挂号后上缴国库。第二百三十四条有关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后,对于有证据证明权属明确且无争议的被害人正当产业及其孳息,且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案件正常管理的,应当在挂号、照相或者录音录像和估价后,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卖力人批准,开具发还清单返还,并在案卷质料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发还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领取人应当是涉案财物的正当权利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委托他人领取的,应当出具委托书。

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其他事情人员不得代为领取。查找不到被害人,或者通知被害人后,无人领取的,应当将有关产业及其孳息随案移送。第二百三十五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违规使用、更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置惩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一个内设部门作为涉案财物治理部门,卖力对涉案财物实行统一治理,并设立或者指定专门保管场所,对涉案财物举行集中保管。对价值较低、易于保管,或者需要作为证据继续使用,以及需要先行返还被害人的涉案财物,可以由办案部门设置专门的场所举行保管。办案部门应当指定不负担办案事情的民警卖力本部门涉案财物的吸收、保管、移交等治理事情;严禁由侦查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在侦查期间,对于易损毁、灭失、腐烂、变质而不宜恒久生存,或者难以保管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卖力人批准,可以在照相或者录音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生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惩罚。对于违禁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划定处置惩罚;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在诉讼终结后处置惩罚。第七节 查询、冻结第二百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凭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划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证券生意业务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资金,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和其他证券,以及股权、保单权益和其他投资权益等产业,并可以要求有关单元和小我私家配合。

对于前款划定的产业,不得划转、转账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扣押。第二百三十八条向金融机构等单元查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证券生意业务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资金,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和其他证券,以及股权、保单权益和其他投资权益等产业,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卖力人批准,制作协助查询产业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等单元协助管理。第二百三十九条需要冻结犯罪嫌疑人产业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卖力人批准,制作协助冻结产业通知书,明确冻结产业的账户名称、账户号码、冻结数额、冻结期限、冻结规模以及是否及于孳息等事项,通知金融机构等单元协助管理。

冻结股权、保单权益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卖力人批准。冻结上市公司股权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卖力人批准。第二百四十条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根据原批准权限和法式,在冻结期限届满前管理继续冻结手续。

逾期不管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排除冻结。第二百四十一条不需要继续冻结犯罪嫌疑人产业时,应当经原批准冻结的公安机关卖力人批准,制作协助排除冻结产业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等单元协助管理。第二百四十二条犯罪嫌疑人的产业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但可以轮候冻结。

第二百四十三条冻结存款、汇款、证券生意业务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产业的期限为六个月。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凌驾六个月。

对于重大、庞大案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卖力人批准,冻结存款、汇款、证券生意业务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产业的期限可以为一年。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凌驾一年。

第二百四十四条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为二年。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凌驾二年。

第二百四十五条冻结股权、保单权益或者投资权益的期限为六个月。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凌驾六个月。第二百四十六条对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产业,应当见告当事人或者其法定署理人、委托署理人有权申请出售。

权利人书面申请出售被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产业,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其他权利人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举行的,以及冻结的汇票、本票、支票的有效期即将届满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卖力人批准,可以依法出售或者变现,所得价款应当继续冻结在其对应的银行账户中;没有对应的银行账户的,所得价款由公安机关在银行指定专门账户保管,并实时见告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第二百四十七条 对冻结的产业,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金融机构等单元排除冻结,并通知被冻结产业的所有人。

第八节 鉴 定第二百四十八条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举行判定。需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举行判定,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卖力人批准后,制作判定聘请书。

第二百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为判定人举行判定提供须要的条件,实时向判定人送交有关检材和对比样本等原始质料,先容与判定有关的情况,而且明确提出要求判定解决的问题。克制表示或者强迫判定人作出某种判定意见。第二百五十条侦查人员应当做好检材的保管和送检事情,并注明检材送检环节的责任人,确保检材在流转环节中的同一性和不被污染。第二百五十一条判定人应当根据判定规则,运用科学方法独立举行判定。

判定后,应当出具判定意见,并在判定意见书上签名,同时附上判定机构和判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多人到场判定,判定人有差别意见的,应当注明。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定意见,侦查人员应当举行审查。

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判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实时见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署理人。第二百五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判定意见有异议提出申请,以及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对判定意见有疑义的,可以将判定意见送交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提出意见。须要时,询问判定人并制作笔录附卷。

第二百五十四条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卖力人批准,应当增补判定:(一)判定内容有显着遗漏的;(二)发现新的有判定意义的证物的;(三)对判定证物有新的判定要求的;(四)判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五)其他需要增补判定的情形。经审查,不切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卖力人批准,作出禁绝予增补判定的决议,并在作出决议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二百五十五条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卖力人批准,应当重新判定:(一)判定法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二)判定机构、判定人不具备判定资质和条件的;(三)判定人居心作虚假判定或者违反回避划定的;(四)判定意见依据显着不足的;(五)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六)其他应当重新判定的情形。

重新判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判定人。经审查,不切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卖力人批准,作出禁绝予重新判定的决议,并在作出决议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二百五十六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署理人对判定意见有异议,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的,公安机关判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判定人居心作虚假判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执法责任。第二百五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作神经病判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其他判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第九节 辨 认第二百五十八条为了查明案情,在须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举行辨认。

第二百五十九条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举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工具举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体举行。第二百六十条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工具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工具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工具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表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举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举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工具举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形貌物品独占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然举行时,可以在不袒露辨认人的情况下举行,并应当为其守旧秘密。第二百六十二条对辨认经由和效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

须要时,应当对辨认历程举行录音录像。第十节 技术侦查第二百六十三条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凭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接纳技术侦查措施:(一)危害国家宁静犯罪、恐怖运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二)居心杀人、居心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纵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三)团体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大犯罪案件;(四)使用电信、盘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针对盘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五)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公安机关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议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接纳追捕所必须的技术侦查措施。

第二百六十四条技术侦查措施是指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卖力技术侦查的部门实施的记载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工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运动直接关联的人员。第二百六十五条需要接纳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接纳技术侦查措施陈诉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卖力人批准,制作接纳技术侦查措施决议书。

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决议接纳技术侦查措施,交公安机关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根据划定管理相关手续后,交卖力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第二百六十六条批准接纳技术侦查措施的决议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在有效期限内,对不需要继续接纳技术侦查措施的,办案部门应当立刻书面通知卖力技术侦查的部门排除技术侦查措施;卖力技术侦查的部门认为需要排除技术侦查措施的,报批准机关卖力人批准,制作排除技术侦查措施决议书,并实时通知办案部门。

对庞大、疑难案件,接纳技术侦查措施的有效期限届满仍需要继续接纳技术侦查措施的,经卖力技术侦查的部门审核后,报批准机关卖力人批准,制作延长技术侦查措施期限决议书。批准延恒久限,每次不得凌驾三个月。

有效期限届满,卖力技术侦查的部门应当立刻排除技术侦查措施。第二百六十七条接纳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根据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工具和期限执行。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换技术侦查措施种类或者适用工具的,应当根据本划定第二百六十五条划定重新管理批准手续。

第二百六十八条接纳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质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质料作为证据时,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宁静,或者可能发生其他严重结果的,应当接纳不袒露有关人员身份和使用的技术设备、侦查方法等掩护措施。接纳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质料作为证据使用的,接纳技术侦查措施决议书应当附卷。第二百六十九条接纳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质料,应当严格依照有关划定存放,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接纳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与案件无关的质料,必须实时销毁,并制作销毁记载。第二百七十条侦查人员对接纳技术侦查措施历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小我私家隐私,应当保密。

公安机关依法接纳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第二百七十一条为了查明案情,在须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卖力人决议,可以由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指定的其他人员隐匿身份实施侦查。隐匿身份实施侦查时,不得使用促使他人发生犯罪意图的方法诱使他人犯罪,不得接纳可能危害公共宁静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运动,为查明到场该项犯罪的人员和犯罪事实,凭据侦查需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卖力人决议,可以实施控制下交付。第二百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依照本节划定实施隐匿身份侦查和控制下交付收集的质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使用隐匿身份侦查和控制下交付收集的质料作为证据时,可能危及隐匿身份人员的人身宁静,或者可能发生其他严重结果的,应当接纳不袒露有关人员身份等掩护措施。

第十一节 通 缉第二百七十四条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卖力人批准,可以公布通缉令,接纳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统领的地域内,可以直接公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统领的地域,应当报请有权决议的上级公安机关公布。

通缉令的发送规模,由签发通缉令的公安机关卖力人决议。第二百七十五条通缉令中应当尽可能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外号、性别、年事、民族、籍贯、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职业、身份证号码、衣着和体貌特征、口音、行为习惯,并附被通缉人近期照片,可以附指纹及其他物证的照片。除了必须保密的事项以外,应当写明发案的时间、所在和简要案情。

第二百七十六条通缉令发出后,如果发现新的重要情况可以补发通报。通报必须注明原通缉令的编号和日期。

第二百七十七条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后,应当实时部署查缉。抓获犯罪嫌疑人后,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卖力人批准,凭通缉令或者相关执法文书羁押,并通知通缉令公布机关举行核实,管理交接手续。第二百七十八条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在口岸接纳边控措施的,应当根据有关划定制作边控工具通知书,并附有关执法文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卖力人审核后,层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管理全国规模内的边控措施。需要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应当附有关限制人身自由的执法文书。

紧迫情况下,需要接纳边控措施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出具公文,先向有关口岸所在地收支境边防检查机关交控,但应当在七日以内根据划定法式管理全国规模内的边控措施。第二百七十九条为发现重大犯罪线索,追缴涉案财物、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须要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卖力人批准,可以公布悬赏通告。悬赏通告应当写明悬赏工具的基本情况和赏金的详细数额。

第二百八十条通缉令、悬赏通告应当广泛张贴,并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盘算机网络等方式公布。第二百八十一条经核实,犯罪嫌疑人已经自动投案、被击毙或者被抓获,以及发现有其他不需要接纳通缉、边控、悬赏通告的情形的,公布机关应当在原通缉、通知、通告规模内,打消通缉令、边控通知、悬赏通告。第二百八十二条通缉越狱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适用本节的有关划定。第十二节 侦查终结第二百八十三条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同时切合以下条件:(一)案件事实清楚;(二)证据确实、充实;(三)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四)执法手续完备;(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八十四条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全面审查证明证据收荟萃法性的证据质料,依法清除非法证据。清除非法证据后证据不足的,不得移送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发现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置惩罚,并可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观察取证。第二百八十五条侦查终结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制作了案陈诉。了案陈诉应当包罗以下内容:(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是否接纳了强制措施及其理由;(三)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四)执法依据和处置惩罚意见。

第二百八十六条侦查终了案件的处置惩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卖力人批准;重大、庞大、疑难的案件应当经由团体讨论。第二百八十七条侦查终结后,应当将全部案卷质料根据要求装订立卷。

向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时,只移送诉讼卷,侦查卷由公安机关存档备查。第二百八十八条对查封、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产业,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随案移送,并制作随案移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人民检察院。制作清单时,应当凭据已经查明的案情,写明对涉案财物的处置惩罚建议。

对于实物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讯断后,根据人民法院送达的生效讯断书、裁定书依法作出处置惩罚,并向人民法院送交回执。人民法院在讯断、裁定中未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置惩罚的,公安机关应当征求人民法院意见,并凭据人民法院的决议依法作出处置惩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卖力人批准后,连同全部案卷质料、证据,以及辩护状师提出的意见,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议;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见告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状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载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认为案件切合速裁法式适用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适用速裁法式的建议。

第二百九十条对于犯罪嫌疑人在境外,需要实时举行审判的严重危害国家宁静犯罪、恐怖运动犯罪案件,应当在侦查终结后层报公安部批准,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或者缺席审理历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或者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刻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第二百九十一条配合犯罪案件的起诉意见书,应当写明每个犯罪嫌疑人在配合犯罪中的职位、作用、详细罪责和认罪态度,并划分提出处置惩罚意见。第二百九十二条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记载在案;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在起诉意见书末页注明。第二百九十三条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议的,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公安机关应当立刻管理释放手续。除依法转为行政案件管理外,应当凭据人民检察院排除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书面通知,实时排除查封、扣押、冻结。

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检察意见,移送公安机关处置惩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置惩罚效果实时通知人民检察院。第二百九十四条认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议有错误的,应当在收到不起诉决议书后七日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卖力人批准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复议。要求复议的意见不被接受的,可以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议书后七日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卖力人批准后,连同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议书,一并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第十三节 增补侦查第二百九十五条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增补侦查的,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退回增补侦查的执法文书后,应当根据增补侦查提纲在一个月以内增补侦查完毕。增补侦查以二次为限。第二百九十六条对人民检察院退回增补侦查的案件,凭据差别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卖力人批准,划分作如下处置惩罚:(一)原认定犯罪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够充实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增补证据后,制作增补侦查陈诉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确实无法查明的事项或者无法增补的证据,应当书面向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二)在增补侦查历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三)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打消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将有关情况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四)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实,人民检察院退回增补侦查不妥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第二百九十七条对于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历程中以及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讯断前,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须的证据质料的,应当实时收集和提供。第九章 执行刑罚第一节 罪犯的交付第二百九十八条对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罪犯,如果罪犯已被接纳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人民法院生效的讯断书、裁定书以及执行通知书,将罪犯交付执行。对人民法院作出无罪或者免去刑事处罚的讯断,如果被告人在押,公安机关在收到相应的执法文书后应当立刻管理释放手续;对人民法院建议给予行政处置惩罚的,应当依照有关划定处置惩罚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第二百九十九条对被判正法刑的罪犯,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下令,将罪犯交由人民法院执行。第三百条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正法刑脱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讯断书、裁定书以及执行通知书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将罪犯送交牢狱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送交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第三百零一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凭据人民法院的讯断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执行。

第三百零二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已被羁押的,由看守所将其交付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罪犯居住地的派出所卖力执行。

第三百零三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执行期间如果没有再犯新罪,执行期满,看守所应当发给刑满释放证明书。第三百零四条公安机关在执行刑罚中,如果认为讯断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置惩罚。第二节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第三百零五条对依法留看守所执行刑罚的罪犯,切合减刑条件的,由看守所制作减刑建议书,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所在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第三百零六条对依法留看守所执行刑罚的罪犯,切合假释条件的,由看守所制作假释建议书,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所在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核裁定。第三百零七条对依法留所执行刑罚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有身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看守所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同时将书面意见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第三百零八条公安机关决议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议书交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卖力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第三百零九条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妥的意见后,应当立刻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决议举行重新核查。第三百一十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应看成出收监执行决议:(一)发现不切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视治理划定的;(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决议收监执行的,由暂予监外执行地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

不切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行贿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或者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罪犯被收监执行后,所在看守所应当提出不计入执行刑期的建议,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所在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核裁定。第三节 剥夺政治权利第三百一十一条卖力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派出所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讯断,向罪犯及其所在单元、居住地下层组织宣布其犯罪事实、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以及罪犯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划定。

第三百一十二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划定:(一)遵守国家执法、行政法例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划定,听从监视治理;(二)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不得组织或者到场聚会会议、游行、示威、结社运动;(四)不得出书、制作、刊行书籍、音像制品;(五)不得接受采访,揭晓演说;(六)不得在境内外揭晓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七)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八)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元和人民团体的向导职务。第三百一十三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违反本划定第三百一十二条的划定,尚未组成新的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可以给予治安治理处罚。第三百一十四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期满,公安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元、居住地下层组织。第四节 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置惩罚第三百一十五条对留看守所执行刑罚的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通知批准机关。

批准机关作出收监执行决议后,应当凭据侦查、审判需要,由犯罪地看守所或者暂予监外执行地看守所收监执行。第三百一十六条被剥夺政治权利、管制、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对留看守所执行刑罚的罪犯,因犯新罪被打消假释的,应当凭据侦查、审判需要,由犯罪地看守所或者原执行看守所收监执行。第十章 特别法式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法式第三百一十七条公安机关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教育、作用、挽救的目标,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百一十八条公安机关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并获得执法资助,依法掩护未成年人的名誉和隐私,尊重其人格尊严。第三百一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事情,具有一定办案履历的人员管理。

第三百二十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执法援助机构指派状师为其提供辩护。第三百二十一条公安机关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重点查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已满十四周岁、十六周岁、十八周岁的临界年事。第三百二十二条公安机关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凭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发展履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举行观察并制作观察陈诉。作出观察陈诉的,在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联合案情综合思量,并将观察陈诉与案卷质料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百二十三条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署理人加入。无法通知、法定署理人不能加入或者法定署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元、居住地或者办案单元所在地下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掩护组织的代表加入,并将有关情况记载在案。

加入的法定署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加入的法定署理人或者其他人员提出侦查人员在讯问中侵犯未成年人正当权益的,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依法处置惩罚。第三百二十四条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接纳适合未成年人的方式,耐心细致地听取其供述或者辩解,认真审核、查证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线索,并针对其思想挂念、恐惧心理、抵触情绪举行疏导和教育。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事情人员在场。第三百二十五条讯问笔录应当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入的法定署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对笔录内容有异议的,应当核实清楚,准予更正或者增补。

第三百二十六条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本划定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三百二十五条的划定。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以适当的方式举行,注意掩护其隐私和名誉,尽可能淘汰询问频次,制止造成二次伤害。须要时,可以聘请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业人员协助。

第三百二十七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严格限制和只管淘汰使用逮捕措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后听从治理、依法变换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能够保证诉讼正常举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实时变换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将变换强制措施情况实时通知人民检察院。第三百二十八条对被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划分关押、划分治理、划分教育,并凭据其生理和心理特点在生活和学习方面给予照顾。第三百二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在对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议前,听取公安机关意见时,公安机关应当提出书面意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卖力人批准,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三百三十条认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议有错误的,应当在收到不起诉决议书后七日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卖力人批准,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要求复议的意见不被接受的,可以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议书后七日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卖力人批准后,连同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议书,一并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第三百三十一条未成年人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讯断书,将该未成年人的犯罪记载予以封存。

犯罪记载被封存的,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元凭据国家划定举行查询外,公安机关不得向其他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提供。被封存犯罪记载的未成年人,如果发现漏罪,合并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对其犯罪记载排除封存。第三百三十二条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除本节已有划定的以外,根据本划定的其他划定举行。

第二节 当事人息争的公诉案件诉讼法式第三百三十三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罪致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体谅,被害人自愿息争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卖力人批准,可以依法作为当事人息争的公诉案件管理:(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划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在五年以内曾经居心犯罪的,不得作为当事人息争的公诉案件管理。

第三百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一)雇凶伤害他人的;(二)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三)涉及寻衅滋事的;(四)涉及聚众斗殴的;(五)多次居心伤害他人身体的;(六)其他不宜息争的。第三百三十五条双方当事人息争的,公安机关应当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被害人是否自愿息争,是否切合划定的条件。

公安机关审查时,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记载在案;须要时,可以听取双方当事人亲属、当地住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人员以及其他相识案件情况的相关人员的意见。第三百三十六条告竣息争的,公安机关应当主持制作息争协议书,并由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到场人员签名。

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未成年当事人的法定署理人或者其他成年亲属应当在场。第三百三十七条息争协议书应当包罗以下内容:(一)案件的基本事实和主要证据;(二)犯罪嫌疑人认可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真诚悔罪;(三)犯罪嫌疑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罪致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体谅;涉及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四)被害人自愿息争,请求或者同意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罚。

息争协议应当实时推行。第三百三十八条对告竣息争协议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卖力人批准,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可以提出从宽处置惩罚的建议。第三节 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法式第三百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例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产业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卖力人批准,公安机关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自得见书,连同相关证据质料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一)恐怖运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二)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犯罪嫌疑人死亡,现有证据证明其存在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产业应当予以没收的,公安机关可以举行观察。公安机关举行观察,可以依法举行查封、扣押、查询、冻结。第三百四十条没收违法所自得见书应当包罗以下内容:(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犯罪事实和相关的证据质料;(三)犯罪嫌疑人逃匿、被通缉或者死亡的情况;(四)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产业的种类、数量、所在地;(五)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等。第三百四十一条公安机关将没收违法所自得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后,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公安机关应当实时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四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神经病人的强制医疗法式第三百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发现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宁静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宁静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神经病人的,应当对其举行神经病判定。第三百四十三条对经法定法式判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神经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切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卖力人批准,连同相关证据质料和判定意见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三百四十四条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神经病人,在人民法院决议强制医疗前,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卖力人批准,公安机关可以接纳暂时的掩护性约束措施。须要时,可以将其送神经病医院接受治疗。第三百四十五条接纳暂时的掩护性约束措施时,应当对神经病人严加看守,并注意约束的方式、方法和力度,以制止和防止危害他人和神经病人的自身宁静为限度。对于神经病人已没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排除约束后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公安机关应当实时排除掩护性约束措施。

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第三百四十六条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开展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讯问等侦查运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办案协作请求,并在当地公安机关协助下举行,或者委托当地公安机关代为执行。开展查询、询问、辨认等侦查运动或者送达执法文书的,也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办案协作请求,并根据有关划定举行通报。

第三百四十七条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助的,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制作办案协作翰札,连同有关执法文书和人民警员证复印件一并提供应协作地公安机关。须要时,可以将前述执法手续传真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有关信息系统传输至协作地公安机关。

请求协助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的,应当提供传唤证、拘传证、拘留证、逮捕证;请求协助开展搜查、查封、扣押、查询、冻结等侦查运动的,应当提供搜查证、查封决议书、扣押决议书、协助查询产业通知书、协助冻结产业通知书;请求协助开展勘验、检查、讯问、询问等侦查运动的,应当提供立案决议书。第三百四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一个部门归口吸收协作请求,并举行审核。

对切合本划定第三百四十七条划定的协作请求,应当实时交主管业务部门管理。异地公安机关提出协作请求的,只要执法手续完备,协作地公安机关就应当实时无条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用度或者设置其他条件。第三百四十九条对协作历程中获取的犯罪线索,不属于自己统领的,应当实时移交有统领权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第三百五十条异地执行传唤、拘传的,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或者到他的住处举行讯问。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协助执行。第三百五十一条已被决议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可以通过网上事情平台公布犯罪嫌疑人相关信息、拘留证或者逮捕证。

各地公安机关发现网上逃犯的,应当立刻组织抓捕。协作地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刻通知办案地公安机关。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刻携带执法文书实时提解,提解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办案地公安机关不能实时到达协作地的,应当委托协作地公安机关在拘留、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举行讯问。

第三百五十二条办案地公安机关请求代为讯问、询问、辨认的,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讯问、询问、辨认笔录,交被讯问、询问人和辨认人签名、捺指印后,提供应办案地公安机关。办案地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协作地公安机关协助举行远程视频讯问、询问,讯问、询问历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三百五十三条办案地公安机关请求协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年事、违法犯罪履历等情况的,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请求后七日以内将协查效果通知办案地公安机关;交通十分未便的边远地域,应当在十五日以内将协查效果通知办案地公安机关。

办案地公安机关请求协助观察取证或者查询犯罪信息、资料的,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实时协查并反馈。第三百五十四条对不推行办案协作法式或者协作职责造成严重结果的,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百五十五条协作地公安机关依照办案地公安机关的协作请求推行办案协作职责所发生的执法责任,由办案地公安机关负担。

可是,协作行为超出协作请求规模,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协作地公安机关负担相应执法责任。第三百五十六条办案地和协作地公安机关对于案件统领、定性处置惩罚等发生争议的,可以举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提请配合的上级公安机关决议。

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管理第三百五十七条管理外国人犯罪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我王法律、法例、规章,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并在对等互惠原则的基础上,推行我国所负担的国际条约义务。第三百五十八条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我王法律划定的诉讼权利,并负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百五十九条外国籍犯罪嫌疑人的国籍,以其在入境时持用的有效证件予以确认;国籍不明的,由收支境治理部门协助予以查明。国籍确实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看待。第三百六十条确认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身份,可以依照有关国际条约或者通过国际刑事警员组织、警务互助渠道管理。

确实无法查明的,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第三百六十一条犯罪嫌疑人为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宽免权的外国人的,应当层报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由公安部商请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管理。

第三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管理外国人犯罪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犯罪嫌疑人不通晓我国语言文字的,公安机关应当为他翻译;犯罪嫌疑人通晓我国语言文字,不需要他人翻译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第三百六十三条外国人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第三百六十四条外国人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到场的国际条约划定的罪行后进入我国领域内的,由该外国人被抓获地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三百六十五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田地或者入境后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外国人未入境的,由被害人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没有被害人或者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犯罪的,由公安部指定统领。第三百六十六条发生重大或者可能引起外交谈判的外国人犯罪案件的,有关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实时将案件管理情况陈诉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须要时,由公安部商外交部将案件情况通知我国驻外使馆、领事馆。第三百六十七条对外国籍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议或者执行拘留、逮捕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层报省级公安机关,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重大涉外案件应当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层报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第三百六十八条对外国籍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议或者执行拘留、逮捕后,由省级公安机关凭据有关划定,将其姓名、性别、入境时间、护照或者证件号码、案件发生的时间、所在,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已接纳的强制措施及其执法依据等,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领事馆,同时陈诉公安部。

经省级公安机关批准,领事通报任务较重的副省级都会公安局可以直接行使领事通报职能。外国人在公安机关侦查或者执行刑罚期间死亡的,有关省级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该外国人国籍国的驻华使馆、领事馆,同时陈诉公安部。

未在华设立使馆、领事馆的国家,可以通知其代管国家的驻华使馆、领事馆;无代管国家或者代管国家不明的,可以不予通知。第三百六十九条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委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状师事务所执业的状师。第三百七十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前,外国驻华外交、领事官员要求探视被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或者正在看守所服刑的本国公民的,应当实时摆设有关探视事宜。犯罪嫌疑人拒绝其国籍国驻华外交、领事官员探视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摆设,但应当由其本人提出书面声明。

在公安机关侦查羁押期间,经公安机关批准,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可以与其近亲属、监护人会见、与外界通信。第三百七十一条对判处独立适用驱逐出境刑罚的外国人,省级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刑事讯断书、执行通知书的副本后,应当指定该外国人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执行。被判处徒刑的外国人,主刑执行期满后应当执行驱逐出境附加刑的,省级公安机关在收到执行牢狱的上级主管部门转交的刑事讯断书、执行通知书副本或者复印件后,应当通知该外国人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或者指定有关公安机关执行。

我国政府已根据国际条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外洋交特权与宽免条例》的划定,对实施犯罪,但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宽免权的外国人宣布为不受接待的人,或者不行接受并拒绝认可其外交或者领事人员身份,责令限期出境的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自动出境的,由公安部凭外交部公牍指定该外国人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机关卖力执行或者监视执行。第三百七十二条管理外国人犯罪案件,本章未划定的,适用本划定其他各章的有关划定。第三百七十三条管理无国籍人犯罪案件,适用本章的划定。

第十三章 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互助第三百七十四条公安部是公安机关举行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互助的中央主管机关,通过有关执法、国际条约、协议划定的联系途径、外交途径或者国际刑事警员组织渠道,吸收或者向外国提出刑事司法协助或者警务互助请求。地方各级公安机关依照职责权限管理刑事司法协助事务和警务互助事务。其他司法机关在管理刑事案件中,需要外国警方协助的,由其中央主管机关与公安部联系管理。

第三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举行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互助的规模,主要包罗犯罪情报信息的交流与互助,观察取证,摆设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观察,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送达刑事诉讼文书,引渡、捉拿和递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以及国际条约、协议划定的其他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互助事宜。第三百七十六条在不违背我王法律和有关国际条约、协议的前提下,我国疆域地域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和县级公安机关与相邻国家的警员机关,可以根据老例相互开展执法会晤、人员往来、疆域管控、情报信息交流等警务互助,但应当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并报公安部存案;开展其他警务互助的,应当报公安部批准。

第三百七十七条公安部收到外国的刑事司法协助或者警务互助请求后,应当依据我王法律和国际条约、协议的划定举行审查。对于切合划定的,交有关省级公安机关管理,或者移交其他有关中央主管机关;对于不切合条约或者协议划定的,通过吸收请求的途径退回请求方。对于请求书的签署机关、请求书及所附质料的语言文字、有关管理期限和详细法式等事项,在不违反我王法律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警务互助协议划定或者双方协商管理。

第三百七十八条卖力执行刑事司法协助或者警务互助的公安机关收到请求书和所附质料后,应当根据我王法律和有关国际条约、协议的划定摆设执行,并将执行效果及其有关质料报经省级公安机关审核后报送公安部。在执行历程中,需要接纳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涉案财物,且切合执法划定的条件的,可以凭据我国有关执法和公安部的执行通知管理有关执法手续。请求书提供的信息禁绝确或者质料不齐全难以执行的,应当立刻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报请公安部要求请求方增补质料;因其他原因无法执行或者具有应当拒绝协助、互助的情形等不能执行的,应当将请求书和所附质料,连同不能执行的理由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报送公安部。

第三百七十九条执行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互助,请求书中附有管理期限的,应当定期完成。未附管理期限的,观察取证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完成;送达刑事诉讼文书,应当在十日以内完成。不能定期完成的,应当说明情况和理由,层报公安部。第三百八十条需要请求外国警方提供刑事司法协助或者警务互助的,应当根据我国有关执法、国际条约、协议的划定提出刑事司法协助或者警务互助请求书,所附文件及相应译文,经省级公安机关审核后报送公安部。

第三百八十一条需要通过国际刑事警员组织查找或者捉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查询资料、观察取证的,应当提出申请层报国际刑事警员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第三百八十二条公安机关需要外国协助摆设证人、判定人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作证或者通过视频、音频作证,或者协助观察的,应当制作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并附相关质料,经公安部审核同意后,由对外联系机关实时向外国提出请求。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作证或者协助观察的证人、判定人离境前,公安机关不得就其入境前实施的犯罪举行追究;除因入境后实施违法犯罪而被接纳强制措施的以外,其人身自由不受限制。

证人、判定人在条约划定的期限内或者被通知无需继续停留后十五日内没有离境的,前款划定不再适用,可是由于不行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未能离境的除外。第三百八十三条公安机关提供或者请求外国提供刑事司法协助或者警务互助,应当收取或者支付用度的,凭据有关国际条约、协议的划定,或者根据对等互惠的原则协商管理。第三百八十四条管理引渡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等执法划定和有关条约执行。第十四章 附 则第三百八十五条本划定所称“危害国家宁静犯罪”,包罗刑法分则第一章划定的危害国家宁静罪以及危害国家宁静的其他犯罪;“恐怖运动犯罪”,包罗以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宁静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为目的,接纳暴力、破坏、吓唬等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产业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杂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犯罪,以及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运动的犯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及其法定署理人、诉讼署理人、辩护状师提出的复议复核请求,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管理。管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的详细法式,适用《公安机关管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法式划定》。第三百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质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执法文书。

对案件当事人举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历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第三百八十八条本划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公布的《公安机关管理刑事案件法式划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公布的《公安机关管理刑事案件法式划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泉源:悄悄执法人民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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